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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市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锡外经贸综[2005]45号

关于加快我市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各外经贸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市经济国际化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外经贸发展,加快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特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不断提升我市企业跨国经营能力。
  1、鼓励建办境外贸易中心或专业市场。对由我市企业、行业协会或商会或中介机构牵头组织我市企业到境外建办综合贸易中心或专业商品市场的,中方投资额在20万美元以上、我市入驻企业10户以上的补助30万元;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我市入驻企业30户以上的补助50万元。
  2、鼓励我市企业境外非贸易投资。加大力度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境外自然资源、投资或并购各类非贸易企业,对当年批准在境外开办或投资参股的各类非贸易企业(机构),按中方投资者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补助,投资额在20万美元以下的补助5万元;投资额在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补助1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补助20万元;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补助30万元。
  3、鼓励我市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公司或代表机构。对当年批准在境外设立、投资额(开办费)在1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公司或代表机构的中方投资者,给予2万元的开办费用补助。
  4、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对外工程承包。大力推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扩大我市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领域和份额。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各类对外工程承包业务,尤其是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对我市外经企业完成境外工程承包项目,营业额比上年增长部分,每美元补助0.05元。对整体设计咨询类境外工程项目,比上年增长部分的营业额,每美元增加补助0.03元。
  5、鼓励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对外经企业新派国际劳务人员,每人补助经营企业500元;其中新派劳务人员属无锡辖区内户籍的人员每人增加补助经营企业500元。
  二、切实加强出口商品品牌建设,推动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
  6、积极扩大品牌商品出口。制定我市外贸企业品牌发展规划,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品牌商品的出口。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商务部“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对当年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7、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对2005年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逐国(区)注册的每件商标资助3000元;凡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一次性在5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资助5000元。
  8、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管理和标准的认可认证工作。对当年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CMM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每项给予10000元补助。
  三、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调优对外贸易结构。
  9、积极实施科技兴贸战略,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一般贸易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助5万元;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助10万元。
  10、鼓励软件产品出口。落实好国家扩大软件出口的政策,重点扶持有出口能力的软件企业、软件出口产品、以软件技术和软件产品带动的信息工程项目和设备出口,推动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不断提高软件出口的规模和水平。对软件出口额在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助5万元;对软件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助10万元;对软件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助20万元。
  11、鼓励我市出口企业收购本地产品出口 。对我市出口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中,出口或收购出口本地产品1000万元美元以上的补助10万元;出口或收购出口本地产品30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15万元;出口或收购出口本地产品50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20万元。
  四、积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12、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交易会。制定年度重点国际市场开拓计划,对参加市政府确定的各类外经贸国际展(博)览会的企业,每个标准摊位给予1万元的资助。对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日用消费品博览会、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苏州电子信息博览会等市政府确定的国内展(博)会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不高于50%费用资助。
  13、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搞好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宣传,帮助企业增强风险管理意识,有效防范出口信用风险,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保费支出,给予50%的补贴。
  五、全面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努力优化外经贸发展环境。
  14、支持企业参加国际贸易应诉。鼓励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外对我市商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等应诉,对我市企业参加国际反倾销应诉的,根据费用发生情况,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费用补助。
  15、加强外经贸预警体系建设。鼓励我市各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全市应对国际贸易磨擦的预警防范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鼓励建立跨省市外贸联合预警体系,积极倡导建立和融入长三角外贸预警系统;鼓励与境外相关机构建立联合应对和服务体系。
  16、加大国际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培育吸引各类外经贸人才,优化外经贸人才结构,提高外经贸人才素质。
  17、鼓励建立完善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构筑外经贸、财政、海关、商检、国税、外管、口岸等部门“聚焦服务”的联动工作机制,建立科技兴贸联合机制,联合外经贸、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自主知识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进一步提高我市应对诸如出口退税等重大事件的能力。
  六、附则
  18、以上各项补助,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本级财政和各区财政共同负担。负担比例为:对崇安、南长、北塘及滨湖区企业的补助,市本级财政负担70%,企业所在区财政负担30%;对新区、锡山区、惠山区企业的补助,市本级财政负担30%,企业所在区财政负担70%。各区要按照规定比例安排资金,保证配套补助资金同步到位。江阴、宜兴二市可参照执行本意见。
  19、符合下列条件的外经贸企业为本意见所规定的扶持对象: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外经经营权。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业务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
  (4)出口统计、税收管理在无锡市辖区内。
  20、企业申请资金补助的程序
  (1)应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各项补助,有关企业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填制“2005年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直接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经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逾期不申请的作弃权处理。
  (2)应由各区负担的各项补助,有关企业向企业所在区外经贸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各区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21、企业申请补助必须报送的材料:
  (1)申请出口软件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市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证明》等相关材料。
  (2)申请境外展览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摊位确认书"、"发票"、"出国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出口信用险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保险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4)申请境外注册非贸易企业或贸易公司和代表处补助的企业,必需提供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境外企业的当地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资金汇出的购汇支付凭证或实物投资物品报关单复印件及翻译的“中文”件。
  (5)申请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经年审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和工程结算的财务凭证及收汇凭证复印件、劳务合同书复印件等材料。
  (6)申请创建国际品牌各项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品牌证书或注册商标证书等材料。
  (7)申请反倾销应诉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应诉通知书”、发票等材料。
  (8)申请质量体系等各类国际认证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是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合格材料。
  22、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停止享受政策扶持,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或法律处罚。
  23、 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各项补助收入列“补贴收入”科目核算。
  24、本意见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市外经局、财政局负责本意见的解释。
附件:2005年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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